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海南省财政厅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三、申办主体:具备一定条件的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四、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第5项;
(二)《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财政部令第64号)。
五、申报条件:
(一)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合伙人;
2.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3.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其中,以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4.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应当包含“资产评估”字样,字号不得与已经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字号重复。
5.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2)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近三年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3)成为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4)非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自然人担任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②从事会计、财务、经济、管理、法律、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以下简称资产评估相关专业)管理工作8年以上,或具有上述专业高级职称;③职业道德良好,未在资产评估相关专业工作中受过行政处罚、行业惩戒;④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⑤所持资产评估机构出资比例不得高于10%;⑥参加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举办的专项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
2.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3.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4.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应当包含“资产评估”字样,字号不得与已经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字号重复。
5.资产评估机构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2)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近三年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3)成为股东前三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4)非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自然人担任资产评估机构股东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②从事会计、财务、经济、管理、法律、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以下简称资产评估相关专业)管理工作8年以上,或具有上述专业高级职称;③职业道德良好,未在资产评估相关专业工作中受过行政处罚、行业惩戒;④经全体股东同意;⑤所持资产评估机构出资比例不得高于10%;⑥参加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举办的专项培训,并考核合格。
六、申报材料:
(一)关于设立×××的申请报告;
(二)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申请表;
(三)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提供出资证明;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提供验资报告;
(六)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简历,以及担任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选;有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简历》、《资产评估机构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审核表》;
(七)经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合伙人或者股东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年限及其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八)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九)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
(十)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十一)电子文档一份(内含申报纸质材料的全部内容,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以单个文件名保存WORD,表格以Excel文件保存,图片以JPG文件保存)。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法定时间、承诺时间不包含补正材料、现场勘查、公示等步骤需要的时间。
八、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办事流程:
(一)受理及初审:5个工作日。
(二)审核:5个工作日。
(三)现场勘查:10个工作日。
(四)公示:7个工作日。
(五)会审:5个工作日。
(六)批准:5个工作日。
十、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财政厅审批办窗口
(0898)66226711、(0898)65203006
投诉电话:省监察厅派驻监察室(0898)65203333
省财政厅(0898)68531494
网址:省政务中心http://www.hizw.gov.cn
省财政厅http://mof.hainan.gov.cn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三、申办主体:具备一定条件的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四、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第5项;
(二)《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财政部令第64号)。
五、申报条件:
(一)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合伙人;
2.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3.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其中,以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4.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应当包含“资产评估”字样,字号不得与已经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字号重复。
5.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2)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近三年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3)成为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4)非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自然人担任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②从事会计、财务、经济、管理、法律、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以下简称资产评估相关专业)管理工作8年以上,或具有上述专业高级职称;③职业道德良好,未在资产评估相关专业工作中受过行政处罚、行业惩戒;④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⑤所持资产评估机构出资比例不得高于10%;⑥参加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举办的专项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
2.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3.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4.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应当包含“资产评估”字样,字号不得与已经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字号重复。
5.资产评估机构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2)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近三年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3)成为股东前三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4)非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自然人担任资产评估机构股东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②从事会计、财务、经济、管理、法律、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以下简称资产评估相关专业)管理工作8年以上,或具有上述专业高级职称;③职业道德良好,未在资产评估相关专业工作中受过行政处罚、行业惩戒;④经全体股东同意;⑤所持资产评估机构出资比例不得高于10%;⑥参加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举办的专项培训,并考核合格。
六、申报材料:
(一)关于设立×××的申请报告;
(二)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申请表;
(三)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提供出资证明;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提供验资报告;
(六)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简历,以及担任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选;有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简历》、《资产评估机构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审核表》;
(七)经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合伙人或者股东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年限及其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八)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九)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
(十)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十一)电子文档一份(内含申报纸质材料的全部内容,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以单个文件名保存WORD,表格以Excel文件保存,图片以JPG文件保存)。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法定时间、承诺时间不包含补正材料、现场勘查、公示等步骤需要的时间。
八、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办事流程:
(一)受理及初审:5个工作日。
(二)审核:5个工作日。
(三)现场勘查:10个工作日。
(四)公示:7个工作日。
(五)会审:5个工作日。
(六)批准:5个工作日。
十、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财政厅审批办窗口
(0898)66226711、(0898)65203006
投诉电话:省监察厅派驻监察室(0898)65203333
省财政厅(0898)68531494
网址:省政务中心http://www.hizw.gov.cn
省财政厅http://mof.haina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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