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政、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财政、税收工作的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参与制订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二)编制全区年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决算;管理全区各项财政收入,管理全区非税收入和财政专户;对全区财政性资金进行综合平衡。

  (三)拟订贯彻国家有关税政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

  (四)管理财政专项资金;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管理。

  (五)管理全区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拟定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六)管理全区会计工作,组织贯彻实施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依法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和会计委派制工作。

  (七)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八)拟订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九)拟定有关区本级政府贷款、融资等举债资金的管理办法,负责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综合管理。

  (十)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金)的基础管理;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变动审批、财产清查登记、资产流失查处等工作;承担拟定全区清产核资的相关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日常清产核资工作。

  (十一)履行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国库集中收付中心的职能。

  (十二)承办区政府和市财政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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