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着眼于“惠民生、促发展”的战略高度。决定扩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目前小微企业数量众多、门类广泛、情况差异较大、经营规模较小、财务核算简单的实际,实行简便、实用的操作方式,许多小微企业由于不能规范核算和报送繁琐资料而放弃享受税收优惠。由于现有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不能满足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填报要求,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公布了4种2014年版纳税申报表,该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让更多的小微企业在平时预缴时,就能充分享受到优惠政策的需要,为纳税人申报带来便利,特对预缴表的填报注意事项进行如下梳理:
 
  一、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时,查账征收的纳税人预缴税款,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核定征收的纳税人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二、实行查账征收
 
  (一)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本年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
 
  1.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本年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申报表第1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的金额为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15%的乘积。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改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2.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本年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以及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申报表第14行的金额为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
 
  (二)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本年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月)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
 
  (一)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的,可以全年按减半征税的优惠政策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第25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的金额为第22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
 
  (二)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全年按降低税率的优惠政策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第25行的金额为第22行金额与5%的乘积。
 
  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税,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
 
  (一)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申报表第12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的金额为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不再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而改按20%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以及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申报表第12行的金额为第6行或第9行金额与5%的乘积。
 
  四、核定应纳所得税税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具体情况,通过调整核定税额的办法,直接给予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也无需再报送相关资料。
 
  定额征税的纳税人在每期申报时,将税务机关核定本期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作为申报表第15行“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三、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改按20%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本公告实施后,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或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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