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长沙市财政局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长沙市财政局决定决定,废止《关于印发〈长沙市集中会计核算财务报账办法(试行)〉的通知》等1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一)。
 
  二、长沙市财政局决定,宣布《转发关于启用湖南省社会扶养费收款收据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二)。
 
  三、长沙市财政局决定,确认《关于将部分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等1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三)。
 
  四、长沙市财政局决定,重新公布《关于罚没物资处理的规定》等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四)。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执行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是,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各相关单位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管理好经济社会各项事务。
 
  长沙市财政局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重新公布和待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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