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设机构
  处长:马祖赞  87287620
 
  信息中心主任:苏昌平  87287622
 
  调研员:邱春明(援疆)87287624
 
  副处长:胡玉玲  87287642
 
  国库支付局副局长:熊萌  87287567
 
  副调研员:周县来  87287567
 
  综合组:87287623  87287722
 
  会计组:87287621  87287890
 
  审核组:87287624  87287643(传真)
 
  二、政务公开内容
  (一)预算内资金拨付
  1、预算内资金原则上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对暂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内的非部门预算单位的拨款采取实拨方式。
 
  2、实拨资金由用款单位根据省财政厅批准下达的预算或预算控制数填写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国库拨款申请书》,并提交给省财政厅归口业务处。
 
  3、《国库拨款申请书》中各要素必须填写齐全。
 
  4、省财政厅归口业务处对《国库拨款申请书》审核签章后,送厅国库处办理审核拨款。
 
  5、省财政厅国库处收到审核无误的《国库拨款申请书》和拨款依据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拨款。
 
  6、特别紧急支出可根据情况特殊办理拨款。
 
  (二)财政专户资金拨付
  1、财政专户资金包括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资金及其他财政专户资金。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中教育收费、彩票发行费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其他财政专户资金暂时采取实拨方式。
 
  2、实拨资金由用款单位填写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专户拨款申请单》或《政府贷赠款专户拨(还)款申请单》或《市县专项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申请书》(以下简称《拨款申请书》)。
 
  3、《拨款申请书》中各要素必须填写齐全。
 
  4、《财政专户拨款申请单》、《政府贷赠款专户拨(还)款申请单》由省财政厅归口业务处按拨款原则,送厅国库处办理审核拨款;《市县专项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申请书》由省财政厅归口业务处审核签章后,送厅政府采购办,采购办审核签章后送厅国库处办理审核拨款。
 
  5、省财政厅国库处收到审核无误的《拨款申请书》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拨款。
 
  6、特别紧急支出可根据情况特殊办理拨款。
 
  (三)用款计划审批
  1、省级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实行初审、复审和终审三级审批制,采用按月批复方式下达。
 
  2、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年度基本均衡、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项目进度审批下达。
 
  3、预算单位用款计划,资料收齐后原则上在工作日8个小时内审批完毕。并将授权支付用款额度下达代理银行,将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清算额度通知人民银行或财政专户代理银行。属于特别紧急款项的支出,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对编制有误的用款计划说明原因退回预算单位。
 
  4、每月25日(节假日顺延),将下月支付额度及清算额度下达给代理银行、人民银行或财政专户代理银行。
 
  5、用款计划下达后一般不作调整。对于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包括追加、减和科目调整),应按规定程序限时办结。
 
  (四)银行账户管理
  根据《江西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库〔2012〕63号)的有关规定,省直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开设、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实行省财政厅审批、人民银行核准(备案)制度。凡违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的,省财政厅暂停或停止对违规单位拨付预算资金。
 
  1、开立银行账户
  需开立银行账户的单位,应向省财政厅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的申请报告”,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的依据,并提供《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相关证明材料及其他资料。
 
  2、变更银行账户
  需变更银行账户的单位,应向省财政厅报送“变更银行账户的申请报告”,提供《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其他资料。
 
  3、撤销银行账户
  单位撤销银行账户应按规定办理备案、销户等手续。
 
  以上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单位纸质材料齐备后,登录金财工程“账户资金运行管理系统”录入“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申请”。纸质材料及网上申请一并逐级报送上一级单位。
 
  银行账户管理具体有关规定详见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联合制发的《江西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库〔2012〕63号),亦可上网www.jxf.gov.cn→财经数据专栏→“国库管理”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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