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违法案件公告

  晋国税稽告字(2014)第11号

 
  该企业2011年度“预提费用”中预提站台费97.84万元未支付。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24.46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二十八条*9款的规定,追缴企业所得税24.46万元,滞纳金4.84万元,罚款12.23万元,合计41.53万元。
 
  目前,此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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