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财政局:统计评价处办事指南
一、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一)确定评价对象,下发评价通知书;
(二)成立评价组织机构和评价工作组;
(三)制定评价方案,选定评价指标,确定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
(四)收集、核实数据并实施评价;
(五)撰写自评价报告,并经省财政厅部门预算主管处审核后,报预算处和统计评价处各一份。
二、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程序
(一)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统计评价处以文件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开展清产核资;
(三)清产核资单位成立机构、制定方案,在统计评价处指导下,开展清产核资;
(四)清产核资单位填报清产核资报表和各类资产损失、挂帐证明材料;
(五)清产核资单位依据统计评价处会同有关处的批复结果,进行帐务处理;完成总结和整章建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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