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批程序
一、申请条件
(一)事务所的条件
1.依法成立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2.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包括分所注册会计师)不低于50名;
3.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4.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可以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为准。
(二)分所的条件
1.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2.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表;
(二)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
(三)总所和分所的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四)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于合并当年提出设立分所的,提供合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以及合并协议);
(五)会计师事务所拟设立的分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
(七)分所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已通过网站提出申请的,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时,可以不提交上述第(三)、(五)项材料。
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时,所有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受理人员核对原件和复印件一致后当场退还。
三、审批程序
1、事务所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全部申请材料。
2、省级财政部门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对于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5日内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3、省级财政部门对申请情况进行公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的,审批机关还应就事务所是否满足设立分所条件征求事务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意见。
5、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予以批准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下达批准文件并颁发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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