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职责。
(三)强化纳税服务职责,加快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四)加强以大企业为重点的税源监控,不断提高个性化、专业化服务水平。
(五)强化内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推进依法行政。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拟订本省相应具体政策方案。
(二)负责全省地方税收收入组织工作,制定地方税收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税收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省地方税收和所管基金(费、附加)的政策和制度管理、税收分析和纳税评估工作。
(四)负责全省社会保险费征收和对缴费人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工作。
(五)制定全省地方税收征管制度,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改革;规划并组织实施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和监督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贯彻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规章制度。
(七)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组织指导对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
(八)负责税务稽查管理,行使税务稽查执法权,组织查处偷、骗、逃、抗税等税务违法案件。
(九)负责监督检查税收执法活动、内部行政管理活动和税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十)管理全省地税系统机构编制;负责全系统人事、培训和经费管理;负责全系统[*{a}*]班子建设、公务员队伍管理及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全系统处级干部的任免和管理。
(十一)组织税收理论、政策、制度研究和税收宣传。
(十二)调查了解全省纳税户生产经营情况,帮助和指导纳税户改善经营管理;提出运用税收手段对全省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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