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二)附报资料
  开具证明的:要求其出示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并提供外出经营的有关合同、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缴销证明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经营地税务机关注明纳税及发票使用情况);异地完税凭证(复印件);开具发票(复印件)。
 
  (三)办理地点为当地税务主管机关办税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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