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某不顾与原东家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为高薪跳槽到同行业新公司。原东家为此向该员工索赔,并要求其解除与新单位的劳动合同。日前,浦东法院执行局根据生效仲裁裁决,对这起竞业限制纠纷案件进行强制执行,新东家随即解除了与汤某的劳动关系。
汤某原系上海某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经理。为留住人才,公司一方面为汤某提供了较为完善的培训及较高的薪酬,同时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合同》,约定离职两年内,汤某不得到与公司构成竞业关系的其他机构任职。为此,公司每月还另支付汤某八千元作为竞业限制补偿金。
同时,另外一家融资租赁公司向汤某伸出了“橄榄枝”,并承诺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更丰厚的报酬。去年6月,办理完离职手续后一个月,汤某即进入新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原东家很快发现真相,随即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终止与新东家的劳动关系。同年9月,仲裁委作出裁决,支持了原东家的申请。
仲裁生效后,汤某未按期履行义务,继续在新东家履职,原东家遂向浦东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很快,新东家为其办理了退工手续,解除了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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