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所谓竞业限制又称为同业禁止等,是指禁止本公司能够知晓或者获取公司机密或行业机密的高级员工离职后到另一家与本公司有竞争业务关系的公司任职。
 
  员工有义务保守秘密
  竞业限制说到底是企业维护自己权益的一种手段。一个员工掌握着公司的专利技术、市场战略、研发方向、推出新产品步骤等核心机密,一旦跳槽到对手公司,必然会影响现有公司的利益。
 
  “我们公司的‘竞业限制’都是针对特定人员的,比如掌握一些科研专利以及单位核心的技术人员。”新疆一家能源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主管程晨告诉记者,根据约定,离职员工必须遵守在约定期内不从事约定岗位或行业的义务,公司在“竞业限制”期内为员工支付一定的补偿金,如果违反,离职员工要支付违约金。
 
  “虽然这么约定了,但执行起来并不尽如人意。”程晨说,企业虽然约定了要给签订“竞业限制”的人员在离职后支付一定费用,但最后往往是企业不支付,离职员工也不遵守协议, “竞业限制”成了一纸空文。
 
  “公司与采购人员和工程施工人员以及一线技术人员都签过‘竞业限制’协议。”在疆内一家电力系统三产部门负责人力资源工作的牟晓霞说,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一些信息比较难界定,尤其是涉及到商业泄密。
 
  她表示,商业机密本身就比较隐蔽,近年来,因为员工跳槽而带走技术、图纸、客户名单等现象引发了不少纠纷,也造成企业利益遭受损失。但是企业并没有抓住对方泄密的证据,即使与雇员签订了协议,一点作用也没有。
 
  为了防止跳槽者以隐蔽的方式侵害原单位权益,《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或者竞业限制协议,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企业的一些权益,但是竞业限制也要以公平公正为宗旨,劳动者在履行保密义务的同时,对应的企业也应该对劳动者进行补偿。
 
  实际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保守商业秘密是员工的一项法定义务。从理论上说,用人单位即使不支付员工履行保密协议的费用,员工也应该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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