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税费、保证金、滞纳金、利息、罚款的缴纳 海关税费、保证金、滞纳金、利息、罚款(以下简称“税费”)以俄联邦货币、向对外开立的用于对对外经济活动参与者缴纳的关税和其它税费进行记录和分类的单一账户缴付(以下简称“联邦国库账户”)。有关海关税费缴付账户资料的信息登载在俄联邦海关署官方网站(网址:http:// www.customs.ru) “对外经济活动贸参与者信息”栏目项下的“对外经济活动参与者公告”、“海关税费缴付账户查询”等子栏目中。俄联邦预算收入项下的海关税费缴付是通过办理结算单证——税费缴付单来完成的。关于税费缴付单的格式、填写和办理程序,在俄联邦中央银行2012年6月19日第383号《资金汇转办法》的有关条款和俄罗斯联邦财政部2004年11月24日第106号命令《关于批准“向俄联邦预算系统缴付税费结算单证的指示性规则”》中做了说明。根据俄联邦预算分类规定,一份结算单只能办理一次海关税费和其它税费缴付手续(依照俄联邦预算分类编号)。
注意:进口关税(个人自用物品进口关税除外)、特别关税、反倾销和反补贴关税、临时特别关税、临时反倾销和临时反补贴关税,使用单一的结算单证缴付到联邦国库账户。法人和自然人可以使用以下非现金方式缴付除自然人自用物品之外的关税同盟进出口货物的税费: -通过在信贷机构开立的纳税人账户; -通过与海关税费结算单位签订合同的信贷机构发行的专门用于海关稽征税费缴付的银行卡(以下简称“海关卡”)。自然人携运进出关税同盟关境自用物品的纳税手续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
1. 非现金方式 -通过在信贷机构开立的纳税人账户; -通过在电子终端使用海关卡;
2. 现金方式 -通过海关收费窗口; -通过支付终端或者自动付款机。以电子申报方式进出口货物的关税、关税同盟进口增值税与消费税、海关规费、特别关税、反倾销与反补贴税,可通过使用海关机构设立地点以外的发行协调人的电子终端缴付。使用电子终端、支付终端和自动付款机办理海关税费、保证金、滞纳金、利息、罚款等缴纳业务的程序和操作办法由俄罗斯联邦海关署以单项法规文件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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