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债权债务纠纷也迅速增加,一度被视为困扰国企改革和发展的顽症,不仅给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带来危害,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也给司法活动造成了一定的阻碍和困惑,债务案件的执行难度也越来越大,给社会经济秩序和商业道德都构成了极大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首次确立的代位权制度,突破了我国传统的民法理论和债的保全的概念,弥补了债的传统救济方法的不足,将债的法律救济由单一的债务主体扩展为第义表现在:
首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满足债权人的债权。近代民法以前,债权人是强者,债务人是弱者,债务人借钱是为了消费,法律倾向于保护债务人。时至今日,举债的目的更多的是为了融资及营利,债务人不再是弱者,所以法律更倾向于保护债权人。在我国目前经济发展过程中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对立处于失衡状态,债务人处于强者的地位,债权人则处于弱者的地位。一些债务人负债后不是想法设法清偿债务,而是不择手段隐藏财产以逃避债务,或者根本就不向自己的债务人主张债权,甚至放弃自己的债权。债权人为了讨还债务,不得不花费大量的精力去“求”债务人,即使进入了诉讼程序及强制执行阶段,债权的实现仍存在很多困难。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确立,从法律上为债权人通过自我帮助来实现债权提供依据。
其次,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建立,便于司法活动的开展。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债权债务关系越来越复杂,债务纠纷也急剧增加。过去,人民法院在审理债务案件时,其权利主体只能是债权人即原告,义务主体只能是债务人即被告.很少涉及第三人,不能由债权人代位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更不能追究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的责任。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也只能扣留、提取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债务人的财产,而对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财产权利没有涉及,这一部分财产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当债务人没有足够的财产履行债务时,又故意不行使自己的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没有任何办法,而法院也难对债务人的债权采取强制措施。《合同法》关于代位权的这一规定使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为解决“讨债难、执行难”,实现债权人债权,提供了更为周密和细致的法律保障。
最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建立,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现代经济已由自然经济发展到信用经济,而信用经济是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是借债与还债的统一,其中一根链条被切断,银行信用、资本信用、消费信用乃至国家信用都有可能随之切断,其负面影响是巨大的。讨债难、执行难.使债权实现处于困境,这不仅仅是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利益问题,而且涉及到整个社会交易信用基础的问题。大量不良债权的存在,使我国市场信用的“软约束”已失去应有的约束力,甚至将会殃及金融秩序和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所以债权保护问题的提出首先要立足于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市场信用和商品交易的安全。债权人代位权为约束和规范债的行为,使债权人更有效地保护债权、实现债权提供了新的途径和选择,进而为维护市场信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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