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0日,广西宜州市人民法院对一起19年前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判决张日坚偿还李伯年借款本金15万元。
李伯年诉称,1995年6月5日,张日坚因资金紧张向自己借现金15万元,并写下借条,张日坚承诺之后有钱就偿还给自己。因双方系好朋友,自己一直没有催促张某还款。但是近年来,因借款已有十多年,李某多次催张日坚还款,张日坚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伯年于2014年10月16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日坚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
张日坚答辩称,其没有向李伯年借款15万元,这15万元为1995年其与李伯年合伙进行土地开发时李伯年交给的投资款。张日坚对其辩解没有证据提交。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日坚向李伯年借款15万元有其书写的借条原件为凭,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应当清偿,张日坚应按借条约定还清借款,但张日坚至今未予归还,应承担偿还的责任。张日坚称该款项并非借款,实为双方合伙投资款的辩解,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6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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