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有一位朋友百思不得其解,也感觉到很冤枉,明明是他借给一位朋友五万元,也写有借条。可对簿公堂,法院却判他败诉,理由是他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
 
  同样在日常生活中,有些人借出去的钱不能按时收回。有的诉讼到法院,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而且还落得个败诉,就像笔者的那位朋友,这到底是为什么呢?归结起来,大致有这么几种情况:一是违法借贷(借钱给债务人搞非法活动);二是未签借款合同或还款时间约定不明确,三是超过诉讼时效。这就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的主要原因。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笔者从三个方面谈谈自己的观点,仅供参考:
 
  一是要了解债权人所借的钱物的用途是否合法。也就是说,债权人借给债务人的钱或物,必须是用于正常的生活开支、生产投资、合法经营等,所形成的借贷关系才是合法的。如果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合法权利就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明知债务人用于非法活动,如赌博、嫖娼、吸毒、贩毒等,而为其提供借款的,属于非法借贷关系。债务人不履行还贷义务时,即使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债权也不受法律保护,因为任何一种违法行为,都是法律所禁止的。
 
  其次是债权人出借钱物时,一定要债务人书写借据(法律上叫《借款合同》),内容应该包括:借款种类、币种、数额、利率(不得高于国家归定的标准)用途、期限和还款方式等。
 
  第三是债权人要注意债权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从还款期限的第二天起,在两年时间内,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否则不受保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哪些规定呢?该法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作为债权人,只要做好以上三个方面的工作,其合法权益就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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