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5号)第四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按照以下规定分类计征:
 
  (一)居民按户计征;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在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计征;
 
  (三)学校、医院、部队、厂矿、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按照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量计征;
 
  (四)商业门店(网点)及其他商业用房按经营面积计征;
 
  (五)餐厨垃圾按照实际产生量计征;
 
  (六)其他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定额或计量的方式计征。
 
  注:缴费数额由当地市政环卫部门计算核定,地税部门按照核定数额征收,具体计算办法请向当地市政环卫部门咨询。
 
  小编语录:记得随时保持傲娇的姿态,一定要让你的人生成为一场盛大的喜宴。
 
  来源:重庆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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