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将受赠、政府划拨等非购置(受让)的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再销售(转让)时,应当如何纳税?
【解答】
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销售(或转让)购置(或受让)的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扣除所支付购置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为非自己购置就不存在付出成本代价,相应就没有扣除款项,所以,对非购置的房地产一般不存在扣除。但对接受单位捐赠的不动产,作为捐赠方,根据营业税相关政策规定,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应视同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虽然接受捐赠方并没有付出,但根据财税[2003]16号文件立法的原意,对接受方再转让所接受的不动产时,应当可以凭发票作为扣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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