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合理地界定中国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是反垄断立法的重点和难点之一。对此问题,主要涉及到三个问题:
  一是反垄断法是否应适用于所有垄断,包括经济性垄断、自然垄断和行政性垄断;
  二是对那些涉及自然垄断、公共利益的行业或者领域如铁路运输、电信、电力、煤气、供水等是否予以豁免,以避免社会资源浪费,即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三是反垄断法是否具有域外效力。
 
  根据中国的具体情况并借鉴有关国家的立法经验,反垄断法首先应将国家机关滥用权力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性垄断包含在调整范围之内。其次,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缩小适用除外的范围是各国反垄断法发展的一种趋势。例如,公用事业(含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等)传统上被认为是自然垄断行业,豁免适用反垄断法。但近年来,许多国家在这些行业引入竞争机制,放松管制,允许新的竞争者进入,同时限定这些行业适用除外的行为范围,即并非自然垄断行业中的所有行为都适用除外,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同样要适用反垄断法。对这些应当列入竞争的行业,如果在立法中仍将其作为反垄断的例外,就有可能使这些领域继续缺乏竞争而贻误迅速发展的良机。最后,为适应经济全球化,赋予反垄断法域外效力已成为世界各国立法的趋势。因此,中国反垄断立法既要将一般市场经济国 家反垄断法所规制的经济垄断和自然垄断纳入调整范围,也要将中国转轨时期特有的行政性垄断纳入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之内。同时,为了适应中国加入WTO的新形势,还应当对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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