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人事考试网:江西省人事考试实施办法
*9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人事考试工作,根据人事考试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人事考试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各考区人事考试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 人事考试机构在实施考试前,须与考点或主考签订有关工作项目、工作范围、工作职责、工作标准、工作要求和保密要求等内容的责任书或协议书。考点或主考也应与监考等工作人员签订责任书。
第四条 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应对报名的有关数据和资料进行统计和处理,在规定时限内将复核无误的数据和资料按要求上报。全国专业资格考试的上报时间一般应在考前60天,录(聘)用类考试的上报时间一般为报名结束后7天内。
第五条 人事考试一般设省直和设区市考区(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除外),各考区根据报名人数设置一个或若干个考点,每个考点设若干个考场,考场设置应按《考点、考场设置规则》进行。考点原则上设在设区市所在地具有一定考试组织管理经验、条件适宜的学校。
第六条 考点应在考前1个月予以落实。考点、考场和考号编排按照《人事考试信息管理系统》和《江西省人事考试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进行。
第七条 各考区设主任1名和副主任若干名,负责本考区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本考区的各项考务工作;每一考点设主考一人,负责考点考务,根据需要设副主考一至二人,协助主考负责有关考务工作;考点下设考务办公室,承办具体考务工作;设流动监考若干人,在主考[*{a}*]下开展工作;每个考场设监考二人(一般男女各一人);各考点还应配备考务、保卫、后勤(含医务)等工作人员。考试期间人事考试主管部门和涉考专业主管部门应派员巡视,邀请纪检、监察等部门指导和监督考试工作。巡视、主考、流动监考、监考及考试有关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八条 各考区考务工作由所在地人事考试机构统一安排。考点应选派政治素质好、组织纪律性强、坚持原则并有一定考试工作经验的同志参与监考等考务工作。所有考务工作人员都应参加人事考试机构或有关考点组织实施的考前培训,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和要求:
(二)学习有关考试规则和纪律规定;
(三)了解考试实施步骤和要求;
(四)熟悉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的整理、装订和密封方法;
(五)掌握特殊情况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六)其他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第九条 各考区接到考试任务后要拟定详细、周密的考试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考前10天拟定《考试组织册》,报主管部门审定。《考试组织册》内容包括:
(一)考区主任、主考、巡视、监考、流动监考、接运试卷人员和其他考务责任人员名单;
(二)考区(点)名称、地址;
(三)各科目考试安排、考试人数、考场安排、值班电话和值班人员、工作要求、注意事项等。
设区市人事考试机构应于考试3天前向省人事考试机构上报本考区《考试组织册》。
第十条 考试期间,考试工作人员须佩戴人事考试机构统一制发的工作证章。除主考、流动监考、监考和巡视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考场,流动监考、监考只能在本人责任区域内活动。
第十一条 考试期间,各级人事考试机构须安排专人值班,值班时间一般为考试前一天晚上7点至考试结束后1小时。
第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各考点应就地清验试卷(含答题卡、答题纸),检查考场记录是否规范,试卷装订和密封是否正确。《考场情况记录单》须经主考签名后,方可密封。
第十三条 考试结束3天内,各考区应将实考、缺考、违纪人数有无异常等情况汇总,随同考后试卷报送省人事考试机构。
第十四条 出现失泄密、试卷丢失、被盗或考场大面积舞弊等重大事件,有关考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扩散,同时上报上级人事考试机构,并迅速查清问题的原因和范围,执行上级人事考试机构的决定。
第十五条 考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使考试不能如期进行的,必须及时向上级人事考试机构汇报,并执行上级人事考试机构的有关决定。
第十六条 工作责任追究。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6号)及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制定的办法凡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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