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则是高顿网校的小编在2月11日礼拜三为您精心编辑的一篇公务员晋升条件的相关文章——公务员*7升职条例第五章,请认真阅读。

  第五章  降  职
 
  第二十五条  科员以上职务的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予降职。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降职,一般降低一个职务层次。
 
  第二十七条  公务员降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降职建议;
 
  (二)对降职事由进行审核并听取拟降职人的意见;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办理降职手续。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被降职的,其级别超过新任职务对应的*6级别的,应当同时降至新任职务对应的*6级别。
 
  第二十九条  降职的公务员,在新的职位工作一年以上,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经考察符合晋升职务条件的,可晋升职务。其中,降职时降低级别的,其级别按照规定晋升;降职时未降低级别的,晋升到降职前职务层次的职务时,其级别不随职务晋升。

  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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