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部门:
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关于明确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3〕89号)和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济价费字〔2013〕12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市直单位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计划内生育子女及依法收养子女上幼儿园缴纳的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按本通知规定予以报销。计划外生育子女,一切费用自理,单位不予报销。
二、职工子女幼儿园保教费,由父母双方凭幼儿园开具的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或由税务机关出具的正式发票,按月或按学期到所在单位报销。具体报销办法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父母同在一个单位,幼儿入托幼儿园的,费用由该单位全部报销,但*6报销额不得超过260元/生、月。
(二)父母不在同一单位,幼儿入托幼儿园的,费用由父母双方各报销一半,但*6报销额分别不得超过130元/生、月。
(三)父母一方在本地工作,另一方在外地工作(含现役军人、公费出国的留学生),幼儿在本地入园的,费用由在本地工作的一方所在单位报销,但*6报销额不得超过260元/生、月。
(四)父母一方为在职职工,另一方无固定工作,幼儿在本市入园的,费用由在职一方的单位报销,但*6报销额不得超过260元/生、月。
(五)丧偶或离婚的,其幼儿入园费用由抚养方单位报销,但*6报销额不得超过260元/生、月。
三、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所需经费,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科目中列支。
四、中央、省驻济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适用于市内五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及高新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其他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另行研究制定报销标准。
驻济各企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自行确定报销标准或参照本通知执行;驻济以外市直单位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执行职工单位所在地政策。
六、本通知自2013年3月1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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