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规金融机构不断撤出农村,农村信用社改革收效甚微,农村中最基本的金融需求绝大多数通过民间借贷实现。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问题重重。
  今年的人大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金融学会副会长秦池江向大会提交了一份“关于制订《农村融资法》的议案”。秦池江表示:支持新农村建设,建立稳定可靠完善的农业融资渠道,解决“三农”资金需求矛盾,不能仅以“红头”文件引导,也不能寄希望于金融机构的自由选择和自我约束,而必须制订农业融资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新农村建设的融资支持体系纳入法治轨道。
 
  没有身份的尴尬
  正在对吉林百信合作社进行研究的央行研究生部研究人员黄晓捷、管延友告诉记者:合作社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发展过程中的*5障碍是资金瓶颈——信用社曾几次以无资金为由拒绝贷款,合作社几乎面临生存危机。而当一些农民组织起来希望模仿百信合作社的做法时,有的信用社甚至拒绝合作社入股,声称即使入股也不贷款。
  同时,部分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的发展中也出现了令人忧虑的现象:有的合作社内部治理混乱;有的企业为了赚钱并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也利用各种关系摇身变成“合作社”。
  亲自指导百信合作社的吉林四平市银监分局姜佰林告诉记者:由于农民资金互助组织法律地位不明确,在对外合作中往往遭遇“黑户”的尴尬。同时,身份不明也抬高了制度成本,资金合作组织的融资权益无从得到保障,资金链条无法与更多金融机构衔接。
 
  扶小限大支持“三农”
  对农村金融有多年研究经历的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何广文告诉记者,实际上,很多农村互助金融组织由于建立在血缘、地缘基础上,资金少、规模小,自身管理制度非常完善:有自己的理事会、监事会、经营层、管理层,按期召开社员大会,财务上完全公开,成员之间监督作用明显,因此,运作很安全。政府可以制订一个大的框架,但对其内部运作不必有太多条框限制。
  记者看到,在秦池江“关于《制订农业融资法》的议案”中,首先要求对农村资金合作互助组织的身份予以确认:“规定农业借款主体资格。对农业借款主体资格及借款条件,不能完全套用工商企业标准。要根据农村的特定环境,规定简明的贷款条件,简化复杂的财务报表审核要求。”
  秦池江认为,金融机构从县城及县以下农村吸收的存款,用于当地经济和农业的贷款极少,农业资金非农化倾向有增无减,农民融资权利得不到应有尊重;另一方面,农村金融机构债权得不到保证,承担风险过大,商业银行回避农业贷款情有可原。
  因此,秦池江在关于《制订农业融资法》的议案中,要求“明确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除了直接服务于农村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以外,其他存款银行(包括各类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政策性银行)都有为农业进行融资的法律责任。应具体规定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支持农村建设的服务准则,并规定各商业银行、邮政储蓄机构在县及县以下地区当年新吸收的居民储蓄和单位存款额,要按15%~25%的比例,直接贷放或委托贷放用于当地的农业融资。”
 
  文章来源:厦门中小在线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