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胡说财税的工作中,发现很多公司存在产权属于个人的车辆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公司也为承担这些车辆的全部或部分费用,这些费用要怎样才能合理、合法在税前扣除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但是税前扣除还需要符合取得合法凭证,车辆产权属于个人,但确实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承担合理的费用,也合情合理,但是单凭员工报销的燃油费、停车费、过路过桥费,还不足以证明上述费用属于“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因此,建议企业按公允价值与资产所有者签订租赁合同,清晰约定发生的相关费用承担归属,通过租赁关系,将所有权权属问题变为使用权,凭租金发票和其它合法凭证可以税前扣除租金及合同约定的其它相关费用。否则,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在本企业的资产(如投者个人资产等)发生的一切费用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以租赁关系解决费用列支问题,应当注意一下两方面:
一是,不宜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约定由公司承担,车辆不可避免的有个人(资产所有者)使用的部分,应当视情况按照合理方法分摊发生的费用。
二是,在费用报销时应当按列明以下项目:租入车辆的车牌号,报销期间的里程,报销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的明细和事由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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