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从6月1日起,电信行业纳入“营改增”,该行业由按3%税率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并实行6%和11%的差异税率。
 
  国家的这一举措出台后,对深圳地区的电信企业和普通消费者来说会有何影响?带着这个问题,深圳商报记者特地采访了深圳地区的业内人士和行业专家,并于2014年5月27日,在深圳商报要闻·视点专栏,大篇幅地刊载了深圳商报记者万红金的专题采访文章。
 
  深圳市君合信财税服务机构总裁胡绵鹏先生在接受深圳商报记者万红金采访时说,电信业“营改增”后,服务商可享低税率。他说,“营改增”后,如果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将适用6%的税率,但其支付给上游电信运营商的成本,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在抵扣很大的情况下,税负可享低税率。胡绵鹏先生介绍说,以深圳嘉某无限公司为例,2013年度电信增值业务收入16000万元,“营改增”后,嘉某公司2014年度就可以减低税负253.58万元。
 
  胡绵鹏先生还告诉记者,电信业“营改增”后,个人消费者影响不大。他说,“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企业的电信运营商购买服务,无论是电信基础业务,还是电信增值服务,均可要求运营商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抵扣进项税额,降低企业增值税负担。在运营商不改变原有定价策略的情况下,“营改增”对个人消费者影响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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