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今天上午,*6法院发布了《*6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作出司法解释。
还记得2011年下半年,受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和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影响,以“炒房团”著称的温州市爆发了一场民间债务危机,不少个人和私营企业主因过度炒房、炒煤、炒钱而遭受资金链断裂的重创。由此,借钱还不了、借钱不想还呈高发态势,很多人卷入民间债务漩涡。
在那以后,规范民间借贷、让民间借贷“阳光化”的进程不断提速。2012年3月,国务院批准温州设立全国[*{5}*]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确定金改12项任务。为了健全民间借贷信用体系,《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面世。
这一次,*6法院发布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就民间借贷的界定、民间借贷的效力、保证人的诉讼地位、民间借贷利率的限制等作出法律规定,又让民间借贷从“灰色空间”向“阳光地带”迈出了很大一步。
理论上讲,你手上有钱愿意借给我,我买房、做生意差钱愿意从你手里借,咱们商量好怎么算利息,这样的民间借贷关系只需依照“合同法”进行调节即可。但事实上,民间借贷却很有可能从“熟人间一句话的事儿”,演变成后续问题不断;与此同时,民间借贷也有可能演化成放高利贷或者非法集资……
所以,从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到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是不可或缺的。只有把“义气”或者“承诺”变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民间借贷才能在减少纠纷的基础上,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增添活力。
*7司法解释的一大亮点,就是对民间借贷的利率限制给出了详细的规定。按照司法解释,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这样的规定,其实不仅仅可以用来指导法院审理相关的案件,也是对民间借贷双方的一个提醒,是在告诉大家什么叫“高利贷”,多高的利率不受法律保护。
不过,让民间借贷越来越阳光,仅仅依靠一个司法解释显然远远不够,更重要的恐怕还是未雨绸缪,提前防范纠纷的出现。例如,温州的试点要求,民间借贷单笔借款金额300万以上,或累计借款总额1000万以上,或向30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的,借款人要到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等备案,即申报登记,记录在案。
通过细化规定、给民间借贷制定“契约”的过程提供一个“范本”,同时通过“备案”制度的推广来提前防范一些问题的发生,再加上权威的司法解释指导相关案件的审理,民间借贷必然会实现规范化、透明化的不断提升。
同时,我们也期待越来越阳光的民间借贷形成“鲶鱼效应”,敦促银行等金融机构改变观念、完善服务,从而真正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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