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5年自治区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新财会〔2015〕4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自治区大中型企业: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经法规,表彰在自治区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优秀会计工作者,树立当代会计工作者楷模,塑造会计行业良好形象,激励会计人员崇尚诚信、依法理财、开拓创新、多创佳绩,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财会〔2015〕11号),结合自治区深化财税改革和会计工作实际,报经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同意,自治区财政厅将开展2015年自治区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a}*]
自治区财政厅成立自治区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a}*]小组(以下简称[*{a}*]小组),自治区政协副主席、财政厅厅长弯海川担任组长,总会计师郑军担任副组长,财政厅会计处、办公室、人事教育处、预算处、行政政法处、教科文处、经济建设处、农业处、社会保障处、企业处、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财政监督检查局、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处室主要负责人为[*{a}*]小组成员,[*{a}*]小组负责研究、规划、决议评选表彰工作的重大事项。[*{a}*]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厅会计处,负责评选表彰活动各项日常工作。各地州市财政局、自治区各单位应结合实际,组织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的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推荐工作。
二、评选范围和表彰、推荐名额
(一)评选范围
在自治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中国注册会计师、会计科研及教育工作者、以及从事会计事务管理的人员均可申报。
各地州市和自治区各单位副厅(局)级以上(含)的人员、以往获得过“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自治区先进会计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参加本次评选。中央驻疆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单位不在本次评选范围。
(二)表彰、推荐名额
本次拟表彰自治区先进会计工作者40名,向财政部推荐1名全国会计先进工作者候选人。
三、评选条件
凡认真执行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理财,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廉洁奉公,在会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在社会上、行业内得到广泛认同,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会计工作者,均可参加评选:
(一)在参加本单位重大经济事项预测、决策、控制、分析等方面卓有成效,为制定发展战略、加强经济管理、健全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做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方面有创新、有突破,取得显著效果,或在地州以上(含地州)范围内推广应用的;
(三)长期工作在会计岗位*9线,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坚持原则、善于理财,并在认真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等方面业绩突出的;
(四)在保护国家和公共财产,保护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纪律等方面事迹突出的;
(五)在会计理论研究、教书育人方面卓有建树,取得重大科研成果,为构建会计理论和方法体系、发展会计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办理注册会计师业务中职业谨慎、勤勉尽责,努力维护行业形象和声誉,并为行业改革与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
(七)在从事会计管理工作中勤勉尽责、甘于奉献、敢于创新、颇有成效,为提升会计人员整体素质,改善会计人员知识能力结构,推进会计行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
(八)除上述条件以外在会计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
因执业活动违法、违纪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因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和不良影响的,不得参加评选。本人所在单位最近3年内存在严重违反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且与本人执业活动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也不得参加评选。
四、评选方式
评选工作采取各地州市财政局、自治区各单位推荐,自治区财政厅审核、评价、确认的方式。各地州市财政局、自治区各单位各推荐1名候选人(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或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从事会计事务管理的人员),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组织推荐2名候选人(中国注册会计师),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组织推荐2名候选人(会计科研与教育工作者),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推荐5名候选人(自治区国有大中型企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或会计机构负责人)。自治区财政厅在对推荐人员审核、评价、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符合评选条件的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表彰和推荐对象。
五、评选程序
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候选人,分别在本单位、地(州)范围和自治区范围公示。
(一)候选人推荐。候选人所在单位推荐报送至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单位初审,逐级报送至地州市财政局或自治区主管单位审核。没有主管部门的单位可自行向当地财政部门申报。地州市财政局或自治区主管单位拟推荐的自治区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应征求对候选人所在单位行使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如:纪检、监察、审计、财税、国有资产管理、证券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意见。各地州市财政局及自治区主管单位在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范围内对正式推荐对象以适当形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候选人姓名、所在单位和简要事迹。
(二)申报候选人材料。各地州市财政局、自治区主管单位对经审查及公示无异议的候选人,应组织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推荐表》(附件)、整理先进事迹材料,于2015年8月10日前将候选人名单及先进事迹材料报[*{a}*]小组办公室。要求如下:
1.候选人先进事迹材料。先进事迹材料要求真实准确、内容详细,反映从事会计工作以来的一贯表现和重点事迹(字数控制在3500字内)。
2.推荐材料。各地州市财政局、自治区主管单位撰写一份候选人推荐材料(字数控制在500字内)。推荐材料中要注明向候选人所在单位行使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公示结果等情况。推荐材料上由推荐机构有关负责人签名并盖公章。
3.所有材料用A4纸打印,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版。电子版材料发送电子邮件至tyx13142002@163.com。
(三)组织评审。评选采取“两结合”,即:各地州市和自治区主管部门推荐与[*{a}*]小组审核意见相结合,[*{a}*]小组确定评选人选与向社会公示相结合。[*{a}*]小组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按照评选条件,对候选人资格、事迹材料等进行审查、确认,对符合评选基本条件的候选人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形成拟表彰、拟推荐候选人名单,报请[*{a}*]小组批准后,在自治区财政厅官方网站和“新疆财政”、“新疆会计服务在线”微信公众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征求社会意见。
(四)确定正式表彰、推荐对象。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a}*]小组研究,确定自治区会计先进工作者正式表彰对象和全国会计先进工作者候选人推荐对象。
在推荐评选过程中,对推荐对象存在异议的,推荐地区和部门应认真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如不及时反馈意见,将取消该推荐对象的评选资格。
六、奖惩办法
对获得“自治区先进会计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由自治区财政厅颁发荣誉证书,在全区范围内通报表彰。获表彰信息记入会计人员奖惩记录。
对于伪造身份、事迹材料骗取荣誉或未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员,经查实后撤销该人员评选资格,并取消该地区或部门参加下一轮评选推荐的资格。对于已授予自治区先进会计工作者荣誉称号的表彰对象,如发生违纪违法等行为,将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
七、组织实施
评选表彰自治区先进会计工作者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a}*],精心组织安排。推荐评选工作要自下而上,符合条件,严格程序,深入调查,认真核实,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群众监督,提高评选工作质量,确保评选对象具有先进性、代表性和公认性。
对获表彰的先进会计工作者典型事迹广泛进行宣传,营造弘扬正气,诚信光荣的良好社会氛围,引导广大会计工作者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打造一支具有新疆特色的政治上强、能力上强、作风上强、心力上强的“四强”会计人才队伍,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联系人:田雨鑫、迪丽努尔
联系电话:0991-2828267(传真)、2359412
通信地址:乌鲁木齐市明德路16号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邮政编码:830002
电子邮箱:tyx13142002@163.com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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