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地方戏曲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委宣传部,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财政金融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和加强福建省地方戏曲扶持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福建省地方戏曲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
福建省财政厅
2015年9月16日
福建省地方戏曲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9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福建省地方戏曲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若干政策》、《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传承和弘扬福建戏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福建省地方戏曲扶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建省地方戏曲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扶持省内地方戏曲重点院团、重点剧目创作、戏曲人才培养、史料抢救与保存、理论研究、优秀剧目展演和传播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围绕促进福建地方戏曲传承和发展的目标,遵循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共同管理,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方案审核、绩效管理、监督检查;
(二)省委宣传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项目申报、项目审核、项目公示、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实施绩效评价和管理监督。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为:
(一)地方戏曲重点剧目创作、排演;
(二)地方戏曲重点传统剧目的传承和保护;
(三)地方戏曲人才和观众培养;
(四)地方戏曲、曲艺相关史料抢救与保存;
(五)地方戏曲、曲艺重大理论研究;
(六)福建地方戏曲优秀剧目展演和传播;
(七)地方戏曲重点院团设备购置、设施修缮;
(八)其他符合资助条件的福建地方戏曲、曲艺项目。
第七条 省委宣传部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年度工作重点、项目库及预算安排等,制定印发有关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文件,明确年度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及有关具体要求,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公开有关内容。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程序如下:
(一)资金申请。专项资金由文化、文联、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省直宣传文化部门和群团组织根据各自的职能和责任,组织所属单位申请并出具初审意见,各设区市党委宣传部组织辖区内相关单位申请并出具初审意见,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省委宣传部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请。申请材料统一寄送省委宣传部。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报告(项目概况、项目实施必要性和紧迫性、以往采取的措施、项目预算、申请经费补助额度等);
2.《福建省地方戏曲扶持专项资金申请表》;
3. 其他材料如戏曲剧本、音像资料等。
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禁止多头申报。
(二)省委宣传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并在媒体公示审查结果,于每年8月3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
(三)省财政厅根据省委宣传部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核定专项资金预算,于每年10月底前会同省委宣传部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
(四)省、市有关部门应当将省级下达的专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同时将预算下达情况抄送同级宣传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安排使用专项资金。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的,应当逐级报送至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审核批准。
第十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管理、使用和处置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应纳入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知识产权、专利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知识产权和专利法律法规执行。专项研究成果(含专著、论文、研究报告、总结、鉴定证书及成果报道等),均应注明“福建省地方戏曲扶持专项资金项目”和项目编号。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间,省委宣传部应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执行绩效进行监督检查,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绩效评价和审核、审计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禁止用于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充抵单位的正常事业经费、各种工资福利性支出、差旅费等支出。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申报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宣传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从专项资金下达之日起超过一年仍未实施的项目,或者将专项资金用于与福建省地方戏曲无关的其他事项的,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可以视其情形,核减、停拨或者收回已拨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申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要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处罚,并追究单位[*{a}*]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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