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是一项政策性强,与当事人利益息息相关的活动,因此,必须对此实行统一的管理。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全国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根据需要可以制定单项支付结算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负责组织,协商管理,监督本辖区的支付结算工作,协调处理本辖区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总行可以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结合本行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实施办法,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并负责组织,管理,协调本行内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本行内分支机构的支付结算纠纷。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