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预算法》(以下简称“新预算法”)正式施行。新预算法继续坚持人行经理国库体制,为人行履行经理国库职责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同时,新预算法丰富了经理国库的内涵,对基层人行经理国库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和挑战。
新预算法增加了有关全口径预算管理、国库现金管理、国库集中收付和集中支付制度等方面的规定,为基层人行更好地履行经理国库职责创造了机会,也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是预算法配套措施亟待修订出台。预算法只有配套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基层人行作为制度的密切相关方和执行者,应发挥基层实践优势,让配套制度更符合新预算法的立法本意、更具可操作性。
二是财政专户清理工作任重道远。按照国务院去年10月发布的《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除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予以保留的专户外,其余专户在2年内逐步取消”。基层人行作为结算账户管理部门和经理国库法定责任部门,需要与地方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有效发挥监督、把关作用,确保两年目标如期实现,并借此契机积极推动国库单一账户制度真正建立。
三是地方国库现金管理有待完善。去年,人行与财政部联合出台《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并选择6个省市启动试点工作。从正式开展国库现金管理的省市情况看,地方试点国库现金管理的资金规模小、手段单一、风险较小。但随着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规模不断扩大、试点省市不断增多、操作手段不断创新,将对基层人行地方国库现金监测和监管水平提出更高要求。
经理国库是法律给予人行的重托,基层人行作为经理国库的主力军和排头兵,应该勇于担当、有所作为,依法履行好经理国库的职责,树立人行良好的社会形象,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的国库服务。
主动参与新预算法配套制度建设。要不断提升干部职工的法制意识和理论水平,立足于基层人行经理国库的实践经验,及时总结和借鉴,积极为新预算法配套制度的修订和完善提供参考,确保预算法真正落到实处。从职责分工和权力制衡的角度,明确“央行与财政部门在预算执行、国库管理中的相互制约关系”,明确“地方国库业务由央行分支机构经理”;从履行职责和防范风险的角度,明确“国库事中监督的目的、职责、范围、手段及成效评估等”;从立法本义和顺应发展的角度,进一步明确“建立和完善单一账户制度,建立和完善真正意义上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积极参与财政专户清理工作。借助账户管理和支付清算的职能,发挥在财政专户清理过程中的能动性,掌握财政专户清理的计划和进度、存量财政专户的数量和类型,为建立国库单一账户制度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规范财政专户开设工作。
稳步推进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要在总结试点省市国库现金管理经验的基础上,认真思考,协调地方财政部门明确国库现金管理目标、国库现金管理策略、国库现金管理投融资工具等,进一步完善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制度。通过建立和优化模型,不断提高国库现金预测水平,为国库现金管理操作提供依据。应联合地方财政部门探索开发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系统,为地方国库现金管理提供规范的操作平台,并利用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及时开展监测管理工作。
进一步提升国库服务和监督质量。一是进一步加强国库队伍建设。加强干部职工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进一步优化基层人行国库部门人员配备及构成。目前,人行广州分行已经建立了广东省国库业务骨干组工作机制,将全省国库业务骨干纳入国库人才库,按人才特长进行分类,充分利用人员在国库综合业务、会计核算、业务管理、统计分析、信息化建设等各方面的才能。二是不断提升信息化水平。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信息系统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的方法,配合推动进一步优化信息系统;在不违反上级部门规定以及保密制度要求的前提下,结合本地需求,探索开发有利于工作开展的区域性系统。三是不断加强国库监督水平。加强对财政预算的事中监督,对每一笔国库收支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进行审核把关,确保国库资金安全完整;通过开发非现场监督等信息系统,提高对国库资金运行的风险评估、分析、预警能力,提升监督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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