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固定资产及投资性房地产

  一、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的特征和分类

  1.固定资产的特征

  固定资产是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2.固定资产的分类

  (1)按经济用途分类,可分为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2)综合分类,即按固定资产的经济用途和使用情况等综合分类,可把企业的固定资产划分为七大类。

  为了核算固定资产,企业一般需要设置“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核算固定资产取得、计提折旧、处置等情况。

  企业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发生减值的,还应当设置“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减值准备”等科目进行核算。

  (二)固定资产的取得

  1.外购固定资产

  企业外购的固定资产,应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作为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

  2.建造固定资产

  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应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固定资产的成本。

  (三)固定资产的折旧

  1.计提折旧的范围

  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2)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计提的折旧应当记入“累计折旧”科目,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过程中使用的固定资产,其计提的折旧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基本生产车间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其计提的折旧应计入制造费用,管理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其计提的折旧应计人管理费用;销售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其计提的折旧应计人销售费用;经营租出的固定资产,其计提的折旧额应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四)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

  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人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从该固定资产原账面价值中扣除,不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五)固定资产的处置

  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固定资产的出售、报废、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处置固定资产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

  (六)固定资产清查

  企业应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以保证固定资产核算的真实性,充分挖掘企业现有固定资产的潜力。在固定资产清查过程中,如果发现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填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表。清查固定资产的损溢,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处理。

  (七)固定资产减值

  固定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时,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企业应当将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人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二、投资性房地产

  (一)投资性房地产内容

  投资性房地产是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1.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

  (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3)已出租的建筑物。

  2.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

  下列项目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1)自用房地产。

  (2)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取得

  1.外购的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外购的房地产,只有在购入的同时开始出租或用于资本增值,才能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加以确认。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2.自行建造的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自行建造或开发的房地产,只有在自行建造或开发活动完成的同时开始出租或用于资本增值,才能将自行建造的房地产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房地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土地开发费、建筑成本、安装成本、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支付的其他费用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

  (三)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1.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有关规定,按期(月)计提折旧或摊销。投资性房地产存在减值迹象的,经减值测试后确定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2.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其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不计提折旧或摊销,企业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

  3.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的变更

  为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存在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且能够满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条件的情况下,才允许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从成本模式计量变更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将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四)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

  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人当期损益。

第七节 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一、无形资产

  (一)无形资产的内容

  1.无形资产的特征

  无形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具有三个主要特征:

  (1)不具有实物形态。

  (2)具有可辨认性。

  (3)属于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2.无形资产的构成

  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

  (二)无形资产的核算

  为了核算无形资产的取得、摊销和处置等情况,企业应当设置“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等科目。企业无形资产发生减值的,还应当设置“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进行核算。

  1.无形资产的取得

  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企业取得无形资产的主要方式有外购、自行研究开发等。

  (1)外购无形资产。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2)自行研究开发无形资产。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计入研发支出。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转入无形资产。如果无法可靠区分研究阶段的支出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将其所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2.无形资产的摊销

  (1)无形资产摊销的范围

  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进行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2)无形资产的摊销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应当视为零。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当自供使用(即其达到预定用途)当月起开始摊销,处置当月不再摊销。

  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包括直线法、生产总量法等。

  企业应当按月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企业自用的无形资产,其摊销金额计入管理费用,出租的无形资产,其摊销金额计入其他业务成本,某项无形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通过所生产的产品或其他资产实现的,其摊销金额应当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3.无形资产的处置

  企业处置无形资产,应当将取得的价款扣除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以及出售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4.无形资产的减值

  无形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时,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企业应当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无形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二、其他资产

  其他资产是除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以外的资产,如长期待摊费用等。

  长期待摊费用是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企业应设置“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对此类项目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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