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十九、劳动仲裁 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劳动仲裁与*9章所讲的仲裁不同。
注意:
(1)一般“民事纠纷”“或裁或审”——即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会排除诉讼管辖权
(2)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依据的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一)劳动仲裁参加人、劳动仲裁机构和劳动仲裁管辖
1.劳动仲裁参加人
(1)当事人(掌握)
情形 |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当事人 |
一般情况 |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 |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
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 | 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 |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 | 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 | 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产生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 |
(2)当事人代表
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3至5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3)第三人
(4)代理人
2.劳动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曾任审判员的;
②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③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5年的;
④律师执业满3年的。
3.劳动仲裁管辖
(1)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3)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二)申请和受理
1.申请时效(掌握)
一般 |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
中断 | 劳动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中止 |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
2.仲裁申请——以书面申请为原则,口头申请为例外
3.仲裁受理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三)开庭和裁决
1.基本制度
(1)公开仲裁制——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2)仲裁庭制——3人;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1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3)回避制
2.开庭程序
(1)开庭通知和延期申请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 | 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 | 可以缺席裁决 |
(2)开庭审理
3.裁决
(1)和解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2)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3)审限(审理期限)
①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
②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③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裁决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下列劳动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②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了解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情况。
当事人对上述终局裁决情形之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
(四)执行
1.先予执行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2.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