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账户和交易
(一)银行卡账户
1.银行卡及其账户:不得出租和转借。
2.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严禁将单位的款项转入个人卡账户存储。
3.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回其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二)银行卡交易
1.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不得透支、不得提现。
2.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发卡银行应当对借记卡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ATM机)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储值卡的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
3.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