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计初级职称考试《超值无忧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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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
  【考情分析】
  考频:★★★★
  2014年多选题和单选题;2013年单选题和判断题;2011年多选题;2010年多选题和单选题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9章总论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的内容
  【高频考点】: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
  (一)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概念和形式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
  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3)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二)仲裁裁决
  1.《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2.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3.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5.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6.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7.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8.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9.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仲裁庭只能调解和裁决,无权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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