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计初级职称考试《超值无忧班》
  第二节 消费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1.生产应税消费品。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3.进口应税消费品。
  4.商业零售金银首饰。
  5.批发销售卷烟。
  三、税目
  1.烟。
  (1)卷烟,包括甲类卷烟和乙类卷烟;(2)雪茄烟,雪茄烟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型号的雪茄烟;(3)烟丝,烟丝的征收范围包括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不经卷制的散装烟。
  2.酒及酒精。
  (1)白酒。包括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2)黄酒;(3)啤酒;(4)其他酒;(5)酒精。
  3.化妆品。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5.鞭炮、焰火。
  6.成品油。
  (1)汽油;(2)柴油;(3)石脑油;(4)溶剂油;(5)航空煤油;(6)润滑油;(7)燃料油。
  7.汽车轮胎。
  8.摩托车。
  9.小汽车。
  10.高尔夫球及球具。
  11.高档手表。
  12.游艇。
  13.木制一次性筷子。
  14.实木地板。
  四、税率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销售额的确定
  1.从价计征销售额的确定。
  2.从量计征销售数量的确定。
  3.复合计征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
  4.特殊情形下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生产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方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白酒采用复合计算方法。
  (4)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2.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十利润)÷(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3.委托加工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3)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4.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公式中所称“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3)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三)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1.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化妆品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原料生产的汽车轮胎;
  (6)外购已税摩托车零件生产的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
  (7)外购巳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外购已税实木地板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0)外购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1)外购巳税润滑油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2.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委托加工收冋的已税汽车轮胎原料生产的汽车轮胎;
  (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巳税摩托车零件生产的摩托车;
  (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巳税实木地板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0)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六、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确定。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受托方为个人的,由委托方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3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I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三)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至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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