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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车船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
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税法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征收范围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规定的应税车辆和船舶。
1.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三、税目
车船税的税目分为5大类,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其他车辆、摩托车和船舶。
四、税率
车船税采用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税法规定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五、计税依据
车船税的计税依据,按车船的种类和性能,分别确定为每辆、整备质量每吨、净吨位每吨和艇身长度每米。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1.车船税各税目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乘用车、客车和摩托车的应纳税额=计税单位数量×适用年基准税额
货车、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应纳税额=整备质量吨位数×适用年基准税额
机动船舶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基准税额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基准税额×50%
游艇的应纳税额=艇身长度×适用年基准税额
2.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适用年基准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3.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和滞纳金的计算。
七、税收优惠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5.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
6.临时人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7.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 年内免征车船税。
8.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 年内免征车船税。
9.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八、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二)纳税地点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其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三)纳税申报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按年申报,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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