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协议


除了赤裸裸地通过协议锁定、维持或者提高商品销售价格外,还可以表现为对经营者定价过程设定统一的限制条件,从而实现固定价格、限制竞争的目的。根据《反价格垄断规定》,上述限制条件主要包括:


(1)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


(2)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


(3)使用约定的价格作为与第三方交易的基础;


(4)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


(5)约定未经参加协议的其他经营者同意不得变更价格等。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的协议(限制数量协议)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数量限制协议可具体表现为:


(1)以限制产量、固定产量、停止生产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种、型号的生产数量;


(2)以拒绝供货、限制商品投放量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种、型号的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协议(划分市场协议)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划分市场协议可具体表现为:


(1)划分商品销售地域、销售对象或者销售商品的种类、数量;


(2)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采购区域、种类、数量;


(3)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供应商。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协议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协议的表现形式有:


(1)限制购买、使用新技术、新工艺;


(2)限制购买、租赁、使用新设备;


(3)限制投资、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4)拒绝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5)拒绝采用新的技术标准。


5.联合抵制交易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联合抵制交易协议的表现形式有:


(1)联合拒绝向特定经营者供货或者销售商品;


(2)联合拒绝采购或者销售特定经营者的商品;


(3)联合限定特定经营者不得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案例】甲(生产商)在销售商品给乙(销售商)时,对乙将商品转售给丙的价格进行“固定”(如单价为250元)。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案例】甲(生产商)在销售商品给乙(销售商)时,对乙将商品转售给丙的“最低价格进行限定”(如单价不得低于250元)。


【解释】《反垄断法》明确禁止的是价格纵向垄断协议。此外,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还可认定其他类型的非法纵向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的豁免


【解释】豁免与适用除外是完全不同的两个制度:(1)《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是指将特定领域(如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排除,根本不予适用;(2)豁免则是在适用《反垄断法》的过程中,发现某些行为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禁止。


1.可被《反垄断法》豁免的垄断协议类型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技术性卡特尔);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标准化卡特尔、专业化卡特尔);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中小企业合作卡特尔);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不景气卡特尔);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出口卡特尔);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证明责任


对于上述第(1)至第(5)项垄断协议的豁免,《反垄断法》要求经营者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其他协同行为”的认定


1.价格性“其他协同行为”的认定


根据《反价格垄断规定》,对于价格垄断协议中的“其他协同行为”的认定,应当依据下列因素:(1)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具有一致性;(2)经营者进行过意思联络。认定协同行为还应考虑市场结构和市场变化等情况。


2.非价格性“其他协同行为”的认定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虽未明确订立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的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同一致的行为。认定其他协同行为,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2)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3)经营者能否对一致行为作出合理的解释。此外,认定其他协同行为,还应当考虑相关市场的结构情况、竞争状况、市场变化情况、行业情况等。


对行业协会组织实施垄断协议的规制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应被禁止的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的行为具体包括:


1.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行业协会章程、规则、决定、通知、标准等;


2.召集、组织或者推动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


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经营者因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1)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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