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


《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1.地域范围


(1)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反垄断法》;


(2)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反垄断法》。


2.主体和行为类型


(1)经营者


①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③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2)行业协会参与的垄断行为


(3)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3.《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1)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


经营者依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不可排除《反垄断法》的适用。


(2)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


《反垄断法》对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排除适用。


《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


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采取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并行的“双轨制”模式。


1.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限期恢复原状等形式。当事人不服反垄断法执法机构有关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其中,损害赔偿责任是最主要的民事责任。


【解释】相关当事人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1)因经营者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而受损的;(2)因垄断协议当事人一方对违反垄断协议的他方实施处罚,给其造成损失的;(3)因垄断协议无效,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返还对价、恢复原状的;(4)因垄断协议无效,消费者向实施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主张返还多付价款的;(5)因经营者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失的。


(3)刑事责任


《反垄断法》未对“垄断行为”规定刑事责任,仅对“阻碍、拒绝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调查行为”以及“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两种情形,规定了刑事责任。


【解释】就具体的垄断行为来说,我国《招标投标法》及《刑法》均对情节严重的串通招投标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


2.反垄断执法机构


(1)国家工商局负责非价格垄断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2)国家发改委负责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


(3)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工作。


【解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并非执法机构,而是关于反垄断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


3.反垄断调查


(1)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依举报人的举报对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也可以依职权主动立案。


(2)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否则,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


反垄断民事诉讼


1.原告资格


根据《反垄断司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可见,消费者是可以作为垄断民事案件原告的。


2.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的关系


根据《反垄断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可见,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是不以执法机构已对相关垄断行为进行了查处为前提条件的。


3.专家在诉讼中的作用


(1)专家出庭就专门问题进行说明


根据《反垄断司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根据这一规定,“原被告双方”都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专家出庭;经人民法院准许,双方聘请的专家都可以出庭并发表专业意见。


(2)专家出具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


根据《反垄断司法解释》第13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作出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经人民法院同意,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4.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起算


因垄断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侵害之日起计算。


(2)诉讼时效的中断


原告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被诉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从其举报之日起中断。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决定终止调查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撒销案件或者终止调查之日起重新计算。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后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重新计算。


(3)持续性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抗辩


原告起诉时被诉垄断行为已经持续超过2年,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损害赔偿应当自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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