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除权


1.破产企业以自己的设备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1)如果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


(2)如果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


2.破产企业以自己的设备为他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1)如破产企业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企业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企业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


(2)别除权人如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其债权也不能转为对破产企业的破产债权,因二人之间只有担保关系,无基础债务关系。


3.第三人以其机器设备为破产企业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4.其他相关问题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事后”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不包括债务人在可撤销期间内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


(2)【《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3)【《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45条】《企业破产法》第40条所列不得抵销情形的债权人,主张以其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与债务人对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抵销,债务人的管理人以其抵销存在《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的情形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用以抵销的债权大于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财产价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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