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的代理


1.票据代理行为的有效要件


(1)须明示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并表明代理的意思;


(2)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


(3)代理人有代理权。


2.越权代理


票据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继续有效。


3.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考生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形:


(1)狭义的无权代理


相对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不论本人(被代理人)还是无权代理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相对人又对他人进行票据行为的,如果满足善意取得的要件,无权代理人必须对票据权利人承担责任(无权代理人在票据上签了自己的章,应承担票据责任),但本人(被代理人)仍然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因为本人并未在票据上签章,也没有授权他人进行票据行为)。


(2)表见代理


如果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则其代理的票据行为有效,本人(被代理人)应承担票据责任,无权代理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4.票据行为的代行


票据行为的代行,是指行为人在进行票据行为时,在票据上记载的是他人姓名或者加盖他人印章,而未签署自己的姓名或者加盖自己的印章,此时,并不构成代理。代行行为的法律效力,应视情况而定:


(1)如果代行人获得了本人的授权,类推适用“有权代理”的规定,由本人承担票据行为的法律效果。


(2)如果代行人未获得本人的授权,其行为构成票据签章的“伪造”,本人和代行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


(3)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行人获得了本人的授权,类推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由本人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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