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1.票据的伪造


(1)伪造人


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2)被伪造人


①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②在虚构他人名义的情形下,并不存在一个真正的“被伪造人”,因此不存在相应的法律后果承担问题。


(3)真正签章人


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的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2.票据变造


(1)变造前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依照原记载事项负责。


(2)变造后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依照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3)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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