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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情形包括哪些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情形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3.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9.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0.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增值税征收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以及进口的货物。
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上都有视同销售的概念,但是他们的范围是不同的。
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本质为增值税“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比如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等等,而会计上没有做销售处理;
企业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代表货物的权属发生转移,而会计上没有做收入处理。
会计上的视同销售:是指没有产生收入但是视同产生收入了。
增值税视同销售相关会计分录
1、属于自产、自用性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要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按成本结转,不确认收入:
借:在建工程(非生产经用机器、设备)
贷:库存商品(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值*增值税税率)
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将自产、委托加工物资,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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