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4+3+5+1)
  (1)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4条):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2)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3条):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3)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5条)
  ①一般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②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国有资产转让
  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国有资本控股公司(7+5)
  (1)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7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2)合并、分立、解散、改制、申请破产(5条)
  重要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改制、申请破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之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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