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合伙人以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属于“非合伙人”,无需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3)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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