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人的出资形成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是全体合伙人“认缴”的出资,而非各合伙人“实际缴纳”的财产。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主要包括合伙企业的公共积累资金、未分配的盈余、合伙企业债权、合伙企业取得的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财产权利。
  (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合伙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如合法接受的赠与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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