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解释】(1)对于免责的债务承担,如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必须经债权人同意。经债权人同意后,原债务人将“彻底”退出原合同关系(即彻底免责),谈不上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2)对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即第三人以担保为目的加入债的关系)并不使得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因此,原则上不以债权人的同意为必要。
  【相关链接1】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链接2】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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