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行为,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湖北省中小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文发[1999]576号)和有关要求,结合我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民办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校举办食堂是一项公益性事业,必须坚持为学生服务,为学校师生生活服务为原则,必须由学校统一经营、统一管理。除部分办学规模较大的非义务段学校,在学校食堂规模较大的情况下,可引进社会餐饮企业参与学校食堂经营管理外,其他中小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承包经营,不得按社会化方式经营。
学校小卖部应纳入食堂管理。
第四条 中小学校食堂规模较大,需要引进社会餐饮企业参与管理要进行公开招标,严禁暗箱操作、假招标等行为发生。要通过对应标企业的资质审核、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用户走访等程序,仔细论证应标企业提交的食堂经营方案的可行性,调查了解应标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能力、资金保障能力、从业人员素质与社会信誉程度等。同时具有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不单纯追求经济利润经营理念。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及内部管理
第五条 学校食堂实行学校法定代表人总负责制和在学校财务机构[*{a}*]下的“集中管理、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需设立由教职工代表组成的后勤管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长、工会主席、总务主任、会计、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幼儿园可由家长参与)等人组成,简称食堂膳管会,具体负责审核、监督食堂经费收支等有关事项。
第六条 学校食堂必须单独建账,明确财务负责人(可由学校后勤负责人兼管)。按规定配备专、兼职财务人员,并指派具有一定财会业务知识的人员为财务主管,负责学校食堂财务工作。
第七条 学校食堂的财务收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决策,除经学校[*{a}*]集体研究决定外,还应向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征求意见。
第八条 学校食堂收取伙食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收据。要建立健全伙食收据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购领、保管、缴验、发放票据。要建立票据台帐和收费档案,做到票款一致。学校食堂票据不得转借、转让、代办、买卖、更不得利用票据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和违纪违规活动。
第九条 食堂必须单独开设银行帐户,食堂帐户指定用于食堂日常收支,严禁将应纳入预算外财政专户的收入及违反规定擅自设立的项目缴入食堂账户。
食堂应建立独立的食堂帐户核算体系,正确核算伙食成本,按月公布膳食收支帐目,按月上报财务报表。
第十条 建立食堂内部控制制度,做到不相容职务由不同的人员担任。食堂财务机构内部分工明确、责任清楚,做到钱账分管。
保管员负责物资验收并如实填制、及时传递“物资进(出)库单”,登记好“物资数量明细账”,并负责所保管物资的安全完整。
出纳人员负责售卡(售票)的现金收取及物资采购的现金支付,按规定做好现金及银行存款日记账,收支清楚,现金日清月结无差错,不透支坐支,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会计负责收支的核算,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出纳的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会计记录内容真实、数字准确,手续齐备,会计档案管理规范。定月结算盈亏,并向[*{a}*]反馈相关信息,提出相关管理意见。
食堂财务应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管理食堂财务档案。
第十一条 食堂一律实行明码标价,须以伙食支出的实际成本为依据,确定合理的饭菜价格。实行包餐制食堂的就餐价格要实行最高限价。在正常情况下,食堂财务状况应做到收支基本平衡。
第三章 物资采购与管理
第十二条 食堂物资采购应坚持“勤进快销,以销定进,以进促销”原则。所购物资必须做到质优价廉,经济实惠。
第十三条 食堂主要原材料食堂物资采购必须实行集体采购制度。学校应成立由学校[*{a}*]、总务、财务、教师代表和小卖部经营人员参加的进货小组。一般学校必须实行双人采购,且采购人员必须做到定期轮换;规模较大的学校要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定点供应商,还可以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实行团体采购加配送的方式。逐步推行乡镇中心学校对辖区学校实行成本价格物资配送制度。进货差旅费、装卸搬运费应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降低采购成本。
第十四条 建立物资采购验收登记制度。物资采购回来后由物资保管员验收过秤入库。采购人员、证明(复核)人员、保管人员和审批人员在学校自制的“材料入库单”上均签字认可后据以登记入账。完善物资登记台账,对于米、面、油、肉、禽、水产品等重要物资要建立严格的登记台账,详细登记物资采购时间、数量、批号、供货单位等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建立物资采购公开制度。定期由采购人员将采购的品种、数量、价格等填制“物资采购日报表”,经证明(复核)人员、保管人员和审批人员签字后在学校教职代会上或学校公开栏醒目位置予以张贴公开。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收入是指学校食堂开展经营活动依法取得的资金。主要包括:
1.伙食收入。指食堂为师生和其他单位提供伙食活动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学生伙食费收入、教师伙食费收入、代办伙食收入等。
2.财政补助收入。由学校转拨给食堂的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除此之外学校不得将预算内、外资金以补助的形式拨入食堂,由财政资金安排的食堂较大的维修和设备购置款项,直接在学校事业经费中核算。
3.经营收入。指小卖部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获取上述以外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食堂剩饭剩菜残值收入等。
第十七条 考虑到学生家长的经济能力,学生伙食费原则上按月收取,并于每月底结清。学生病事假连续超过三天以上并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按日退还伙食费。
第十八条 实行包餐制供应的食堂,向学生收取伙食费,实行学期初预收(或按月预收)、月末结转确认伙食收入、期末结算,实行多退少补。每月末,食堂以当月供应就餐次数、就餐人数、伙食标准为依据,在预收款中结转确认当月伙食收入。预收伙食费时,学校须向学生和家长公布伙食费收取标准和计划就餐次数;学期末以学生实际就餐次数和学期初计划就餐次数的差额为依据,向学生结算伙食费。结算清单必须向学生和家长公布,找补的伙食费必须由家长或学生本人签名确认。不同年级学生的供餐数量、规格和伙食费收取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拉开差距,具体标准各校应根据食堂伙食成本合理确定。
第十九条 教职工在食堂用餐,应按规定交纳伙食费,并按月交入食堂帐户,不得以其他方式抵冲;其交纳标准不得低于学生的伙食费。
第二十条 学生伙食费标准由各校根据就餐成本制定,不得盈利。由于中小学食堂经营的目的是为师生生活服务,而不是以盈利为目的,所以在正常情况下,应力求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保证师生生活的平衡性。
引进社会餐饮企业参与学校食堂经营管理的,学校要监督社会餐饮企业经营的食堂财务管理,参与食堂伙食成本核算,确保饭菜价格、质量、数量基本稳定。食堂饭菜价格的确定及调整须征得学校同意,不得随意乱涨价。学校既要不过多干预经营者的经营,又要有效地对食堂经营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学校、学生和经营企业的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十一条 食堂收入以食堂自身的经营服务为依据,不得将学校的房租收入、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记入食堂收入。不得擅自转移食堂收入,以至挪用或私设“小金库”。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食堂支出要以师生服务为中心,要根据“量入为出”原则安排各项支出。
第二十三条 食堂支出成本核算应坚持以食堂的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各项直接支出为准,不包括各项财政投入的固定资产折旧。食堂使用的房屋等固定资产所需投入(含维修)应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范围,由财政性经费予以保障。要严格支出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食堂支出主要包括:
1.伙食支出。是指学校食堂开展伙食活动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具体包括:
(1)伙食原辅材料支出。学校食堂加工过程中所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支出。如米、面、油、肉、蔬菜和调料等(2)公用支出。学校食堂加工过程中耗用的水电费和燃料费用等。
(3)其他材料支出。
2.经营支出。指小卖部开展经营活动而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要与经营收入相匹配,并以项目单独计算盈亏。
3.其他支出。食堂为提供后勤服务发生的成本性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包括服务人员费用、零星维修购置支出等。
服务人员费用是指学校食堂聘请临时工等所开支的人员工资等支出。
零星维修购置支出是指用于食堂的小型用具、低值易耗品的购置及设施的维修与更换等支出。
第二十五条 食堂帐户不得开支在食堂岗位工作的正式编制人员的人员经费,不得列支教职工奖金、补贴等各项福利,不得列支教职工伙食费用,不得列支招待费。
第二十六条 学校要认真执行市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武价商[2007]150号)的文件,社会餐饮企业经营的食堂用电、用水、用气严格执行居民价格。
第六章 财务报告
第二十七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食堂在一定时期内财务状况的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收支明细表、库存物资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二十八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食堂应当按照学校行政部门要求,根据食堂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后勤财务机构每月要向学校行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报告,报告食堂经营状况及与经营相关的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条 区教育局负责对区直、街、乡(镇)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抽查。各街、乡(镇)核算点负责本街、乡(镇)初中和小学食堂的财务监督和管理,负责开展对学校后勤的审计工作。学校定期组织教(职)代会对食堂财务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进行公布。学校后勤管理委员会(学校后勤管理[*{a}*]小组)直接负责对本校食堂经营业务开展实时检查监督。建立学生、教师和家长参与的监督评价制度,对学生、家长、社会满意度不高的要限期整改。
第三十一条 学校食堂经营应以服务为目的,严格控制盈利,坚持保本经营。义务教育学校食堂实行保本零利润;非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严格成本核算,实行微利经营,利润控制在5%以内。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伙食费,不得损害学生利益;任何一级主管部门或行政部门不得以统管为名挤占、平调、截留学生伙食费。违反规定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的法纪处理。严格禁止以下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
⑴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
⑵弄虚作假,虚列支出。
⑶克扣、挤占、挪用学生伙食费。
⑷其它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从2010年秋季学期开始,食堂经营服务原则上不对外承包,已经承包的,要尽量收回。鼓励有条件区组建独资后勤实体,对辖区内的食堂实行统一经营,规范服务。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各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意见,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从2010年9月1日起实施。
武汉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中小学食堂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教育局,市直各中小学校:
为加强学校食堂管理,规范学校食堂会计核算,现将《武汉市中小学校食堂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或建议,请局面报告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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