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财政法规制度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预算法律制度由《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构成。
 
  《预算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国家预算
 
  (一)概念
 
  国家预算,是国家对会计年度内的收入和支出的预先结算,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
 
  (二)国家预算的作用——具有分配、调控和监督职能(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我国国家预算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5级预算。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
 
  1.国家预算按预算的级次分类——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
 
  2.国家预算按收支管理范围分类——总预算和部门单位预算。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审查权、批准权、变更撤销权;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监督权、审批权、撤销权。
 
  (二)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编制权、执行权、提案权、报告权。
 
  (三)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只能是编制、执行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决算,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
 
  (一)预算收入——税收收入;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其他收入。
 
  除预算收入外,各地方、部门、各单位还有一部分预算外资金,也是国家的财政收入。
 
  (二)预算支出
 
  五、预算组织程序
 
  ☆预算组织程序包括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调整。
 
  六、决 算
 
  按照我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部署编制决算草案的原则、要求、方法和报送期限,制发中央各部门决算、地方决算及其他有关决算的报表格式。
 
  决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
 
  七、预决算的监督
 
  1.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权力机构)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监督,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监督。
 
  2.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预算执行的监督。
 
  3.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接受本级财政部门有关预算的监督检查。
 
  4.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审计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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