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三节 会计核算
 
  二、会计凭证(此知识点教材讲解过于简单,考试内容却比较详细,请按照讲义学习掌握。)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或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也是登记账簿的依据,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首要环节。
 
  种类: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一)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由业务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事项已经发生或完成情况并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凭据。它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
 
  1.原始凭证的内容(了解)
 
  2.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取得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2)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a}*]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
 
  (3)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3.原始凭证的审核(注意多选题、判断题)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4.原始凭证错误的更正
 
  (1)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2)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3)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
 
  (4)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
 
  5.原始凭证的保管
 
  (1)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多选)(2)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链接】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3)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 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a}*]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提示】经办单位理解为本单位。
 
  (4)企业和其他组织的原始凭证保管期限一般为15年。
 
  (二)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是对经济业务事项按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
 
  1.记账凭证的内容
 
  【注意】收款和付款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账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账凭证应有的项目。(判)2.记账凭证的填制
 
  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进行编制。
 
  (1)记账凭证应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写。
 
  (3)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编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多)(3)除部分转账业务以及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多)(4)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几个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
 
  3.记账凭证的审核(了解)
 
  4.记账凭证的保管(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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