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四节 会计监督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概念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部门的职责权限,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行为、会计资料所进行的监督检查,这是一种外部监督。
 
  1.主体: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单选)(2)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多选)2.对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的内容(★★)
 
  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
 
  (1)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单位是否设置账簿;

        (2)设置会计账簿的情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各单位是否存在账外设账的违法行为。
 
  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监督检查。
 
  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监督检查。(对审计质量的再监督)【注意】没有对“税”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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